司法机关不逮捕、不起诉,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
发表时间:2025年11月28日浏览量:
▲ 检察院高层透露,家庭暴力犯罪数量逐年减少。图片/IC Photo 11月25日是消除家庭暴力国际日。据新京报报道,当天,最高领导人正在召开记者会,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成效并公布典型案件情况。数据显示,2021年以来,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家庭暴力犯罪3400余人。家庭暴力案件的破案率比普通刑事案件高10个百分点左右。五年来,已有500多名家庭暴力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。与此同时,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逐年大幅下降。 2021年,有超过1,200人被起诉,而今年1月至10月,一年后,人数下降到300多人。这一趋势不仅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机制的逐步完善,也凸显了司法干预从“事后惩罚”向“事前预防”的深刻转变。从刑事司法角度看,暴力相关犯罪的适用正在从“集中化”走向“多元化”——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的比重从2021年的92.3%下降到57.3%,而虐待、遗弃、拒不执行判决的比重迅速上升。同时,保护范围也从“身体暴力”扩大到“遏制作用”,并将婚前同居关系中的精神虐待纳入司法实践。更值得关注的是,检察机关将人身安全与刑事责任挂钩,建立了“警告——保护令——刑事责任”的一站式管理体系。逮捕令、民事支持起诉和羁押权追回。如果放在更深的历史背景中观察上述变化,这就是当代法“从身份到契约”的注脚。传统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悖论:如果同一暴力行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,则被归为“故意伤害”;如果发生在陌生人之间,则被归为“故意伤害”;如果发生在陌生人之间,则被归为“故意伤害”。但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,通常会被归类为虐待罪。不同的性质会导致刑期的巨大差异。这种习惯性待遇本质上源于对以家庭为基础的待遇的偏见——司法惰性仍然将家庭暴力视为“内部冲突”,而不是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侵犯。法制文明的演进的一个明显标志是,它将个体从家庭、宗族等身份依附中解放出来,赋予个体独立的主体权利。其实“打别人老婆”和“打自己老婆”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侵犯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。如果一个人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个人,他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绝不能仅仅因为他的妻子或孩子而减少;也不能因为施暴者是受害人的亲属而纵容。近年来,一些巨大的变化正在发生。比如,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特别强调,“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合理辩护,必须依法准确认定”。这是对个人人身权利在家庭伦理中优先地位的司法确认——无论发生何种类型的关系,法律分析都必须遵循同样的尺度。家庭暴力受害者对暴力的抵抗,不是对抗“虐待”,而是对“暴力”的防御。接受这种情况不应成为受害者的合法选择。实践中,家庭暴力受害者尤其是女性的反抗往往是例如,当一名多次遭受暴力的妇女无法忍受而趁人不备的袭击进行还击时,她往往被认为犯有“故意伤害或杀人罪”,而不是正当防卫。此次,最高法院明确,对于以逃避家庭暴力为目的的有害行为,必须根据辩护情况、既往施暴史等因素综合考虑,对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,依法不予逮捕、指控。这一立场纠正了以往机械正义的偏差,体现了对“受虐妇女综合症”等特殊心理状态的理性宽容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发布的惯常案件是,冯某甲杀人、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杀人罪。被告刺伤妻子私处超过因小事持菜刀十次,将出面阻止的女儿打成重伤。检察机关打破家庭暴力案件“轻判”的成见,明确规定故意杀人(未遂)罪与故意伤害罪同时处罚。此案具有里程碑意义,它体现了司法机关“家庭暴力不是家庭问题”的坚定立场,彻底驳斥了“家庭成员可以减轻犯罪”的错误观念。家庭暴力的根源仍然需要社会和司法以外的共同努力。一方面,要继续推动法律完善,明确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,避免“抗拒受重刑的受害人”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对待;另一方面,我们还需要加强社会支持网络建设,打破通过强制举报制度、修建庇护所等方式隔离暴力受害者。正如检察机关在很多情况下通过司法救助、职业培训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一样,反家庭暴力行为也与社会暴力行为一样。房屋是文明的单位,而不是暴力的避难所。当法律不再以“家庭”身份排除暴力,当司法机关敢于用故意杀人的锋芒打破家庭暴力的链条时,才能真正落实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宪法原则。检察院高层的做法,不仅是对家庭暴力“零容忍”的体现,更是对个人权利独立于家庭状况的郑重确认——只有将所有人视为完整的权利主体,法治的阳光才能照耀在每一个角落。隐藏的角落。撰文/王仁林(法学学者)编辑/徐秋英/杨旭丽校对 
